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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730

昙无德部四部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一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今释此羯磨大科分三。初释本题次释人题三随文续释

  今初。

  昙无德部四分律

  释 题中首标部名。次出律者。为别他宗。特显本部故。详释如止持会集所明。兹不再繁。

  删补随机羯磨

  释 删者。谓删去缘起之繁。撮取正制之法。补者。谓补足本部之遗。准例余轨之式。若详明删补。义如原序。随机者。谓就其时用也。梵语羯磨。此翻办事。亦云作法。若能如制秉白。施造遂法。皆有成济之功。故律总标羯磨。乃作持之都名也。然羯磨制宣广长舌相。博应圣凡。舍之则涅槃无径。依之则菩提有基。后进前修妙宗斯法。宣祖撰集藏卷有四。今新续释文成十五卷。兹当第一。略释题竟。

  次释人题。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道宣撰集

  释 唐者。以别代世也。李渊于隋炀帝十二年中。封唐国公。为太原留守。使后举义兵入关中。遥尊炀帝为太皇。立代王为恭帝。渊进爵唐王。后受隋禅而有天下。称高祖。国号唐也。京兆者数名也。十万为一亿。十亿为一兆。十兆为一京。天子所居必以众大而言者。盖辇毂之下声名文物之所大聚也。故云京兆。犹京都京师之称。即今陕西西安府是。旧曰长安。周秦汉晋以至隋唐。并都于此。崇义寺乃京兆之首刹。今以京寺兼名者。举京令远人知。京是总名。举寺令近人知。寺是别故。沙门者。是释子之通称。谓勤修戒定慧。息灭贪瞋痴。识心达本源。故号为沙门。道宣二字是律祖之尊讳。祖乃隋吏部尚书钱申之子。生于隋高祖开皇十六年。九岁遍览群书。十二岁善习文墨。十五厌俗。依智首律师受业。十七落发。二十依智頵律师受具。三衣唯布。常坐一食。唐高祖武德四年再依智頵律师习律。性乐禅那。期修正定。武德七年晦迹隐于终南山纻麻兰若。始制行事钞。贞观十九年奉太宗诏。住持崇义寺。玄奘法师翻经弘福。笔授润文推为上首。唐高宗永徽元年复居终南山。干封二年春天人报祖。归弥勒内院(干封即高宗所改之号。当永徽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众见天上幡华交列。异香天乐。天人同声。请祖觐弥勒。上闻之诏天下寺院。图形奉祀。后唐懿宗谥号澄照律师。塔名净光。由其始终隐居终南。故世多以南山律师称焉。自唐迄今。律学咸绍其宗。撰者述也造也。集者聚也成也。略释人题竟。

  三随文续释。准原篇目。大科分十。

  ●集法缘成篇第一

  释 一切所作事业因缘成就。方可克办。今但云缘成。不言因者。缘谓人法事。事内摄因故。由先起心办事。后方秉白作法。即以办事之心为因。故立集法缘成。冠之于首。篇者编也。出情铺事。明而遍也。文列十篇。兹当第一。

  事法兼通。大小齐降。故前举纲领。未振毛目。

  释 初二句。事谓僧事。准律有二。一者时事。佛制比丘。一年二十四次布萨。每逢夏际。九旬安居。不得越前过后。纵听开缘亦有定期。故名时事。二者非时事。除时事外。一切成善治罚等事随缘即办。不局时节。故名非时事。法谓一切羯磨。盖法不孤起。事不自办。法因事制。事依法成。举事则兼法。举法则兼事也。大谓二部大僧。小谓下三小众及近事男女。齐者等也。降者归也。今斯羯磨正为大僧办事撰集。其居家出俗禀受归戒。及小三众安居自恣等。统归于中。以彰戒为七众修行之本因也。故云事法兼通大小齐降。次二句。谓一百八十四种僧法羯磨。成济之功无殊。秉白之用有别。故前详列。俾其举纲得目挈领全裳也。纲乃举纲之总绳。目乃网孔之细数。网虽大小不等。一网一纲已定。孔虽多小不同。亦必各有其数。此羯磨纲目亦复如是。今文首标集法缘成篇之一名。乃全部羯磨之总纲也。一百八十四种羯磨及十如七非。是全部微细之孔目也。若随法分类者。举单白羯磨为纲。所摄三十九法是其细目。举白二羯磨为纲。所摄五十七法是其细目。举白四羯磨为纲。所摄三十八法是其细目。又若举但对首羯磨为纲。所摄三十一法是其细目。举众法对首羯磨为纲。所摄五法是其细目。举但心念羯磨为纲。所摄三法是其细目。举对首心念羯磨为纲。所摄七法是其细目。举众法心念羯磨为纲。所摄四法是其细目也。若随事分类者。如第二篇之名。乃诸界结解之总纲。十二白二羯磨结法。十一白二羯磨解法。是此一纲所摄之细目也。至于后八篇。其说亦然。故云。前举纲领未振毛目。毛谓微细。

  又缘通成坏。教相须张。并如后例。义无紊乱也。

  释 成则如律如法。坏则非律非法。须者用也。张者开也。谓作白羯磨虽藉缘成。方办前事。又复应知。所集缘中通乎于坏。若弗预研难明非过。故准制教成坏之相。开列篇首。庶几临境不昧。以便察是拣非。并如后文。准例遵行。义无紊乱。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原本分科合三开八。此云一者。乃合三中之第一科也)

  佛言有三羯磨。摄一切羯磨。谓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释 此总标僧法文。引增一揵度。谓僧常所行时非时事。大略有一百三十四法。以此三种羯磨。摄尽无余。故云一切。所言白者。有白不是羯磨。有白即是羯磨。准十诵律。佛言白众是事。故名白(此是乞白。如乞罪乞解等。但名乞非羯磨。是一人之私事也)。有僧事初向僧说。故名白(此是布萨自恣等。先白僧知集于某处。乃众之公事也)。白羯磨者。受具足戒布萨说戒自恣等。是名白羯磨(此谓单白。即是羯磨也)。白二羯磨者。若白已一唱说。是二羯磨。白四羯磨者。若白已三唱说。是三羯磨。并白为四。是名白四羯磨也。

  △单白羯磨(略有三十九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一科也)

  释 上总标名。此下分列纲目也。若原卷法目全者。如旧列之。若有纲目而无法者。今随赘。下云此法续入某篇。俾知类敛有归。不致目法错乱。

  三十中二十七受忏悔(谓三十舍堕中。除杂野蚕绵作具自手捉钱宝种种卖买三戒。余二十七皆有受忏主单白法) 行钵法 余语法 触恼法(已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 与剃发法 与出家法 差教授法 唤入众法 对众问难法 说戒和法 僧发露法 非时和合法 诤灭说戒法(上非时静灭二法续入第五篇中) 自恣和合法 难事略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诤事增自恣法 第二诤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和法 舍功德衣法(已上三增二衣法续入第七篇中) 第一增说戒法 第二增说戒法(此二增法续入第五篇中) 简集智人法 断事遣不诵戒不诵毗尼者出二法 遣舍正义者出一法 草覆地法(简集乃至草覆等五法已于灭诤中明) 差往王城结集法 迦叶论法毗尼法 问优波离法毗尼法 优波离答法 问阿难法毗尼法 阿难答法 七百中论法白 差比丘论法白 正论法毗尼法 问一切去上座白 上座答白 行舍罗应有白(此一法明于第六篇中)。

  释 差往王城结集。乃至阿难答法。此六单白羯磨。按五百结集云。如来涅槃七日已。大迦叶知之。领五百比丘。奔诣鹤林。皆欲见佛。未烧舍利。于途次间。闻䟦难陀释子在众中语诸比丘言。长老且止莫大忧恼啼哭。我等今者得其解脱。彼在时数数教我等。是应是不应。当作是不当作是。我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欲。不作便不作。大迦叶闻之不悦。乃至鹤林礼佛足时。世尊足还内棺中不现。大迦叶哀叹说偈。绕棺七匝。火不烧自。然大迦叶烧舍利已。以先途中所闻因缘。告其大众。我等今可共论法毗尼。勿令外道以致余言讥嫌。沙门瞿昙法律若烟。其世尊在时皆共学戒。而今灭后无学戒者。诸长老今可科差比丘多闻智慧是阿罗汉者。结集法藏。故有此六法。

  七百中论乃至上座答白。此五单白羯磨。按第四分云。世尊涅槃后百岁。毗舍离城䟦阇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净。佛所听。谓足食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一)。足食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两村中间得食(二)。在寺内得别众羯磨(三)。在界内别众羯磨听可(四)。此作是已言是本来所作(此作是已者。即指以前非制而制事也。言是本来所作者。犹云从末如此也。以后是相似法)(五)。足食已舍威仪。以酥油蜜生酥石蜜酪和一处得食(六)。得用共宿盐着食中食(七)。得饮阇楼罗酒(八谓黑酒也)。得畜不割截坐具(九)。得受取金银(十)。有耶舍伽那子比丘闻知。不与䟦阇子比丘同行。即往诸国觅如法多闻广解毗尼智慧上座问之。以证是制非制。得一切去上座。是阎浮提中第一上座。即居第一座。三浮上座居第二上座。离婆多上座居第三上座。沙留上座居第四上座。此四上座阿难皆为和尚。一切去上座知僧事。即作白差次平论。有七百阿罗汉比丘。在毗舍离城集论法毗尼。离婆多上座问。一切去上座答。如是一一检校。乃至十事皆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各下一筹。复往僧中亦如是检校。令众人知。故有此五法。然前六法是大迦叶准例圣制单白羯磨。其后五法是遵效最初结集也。佛世未制。此事今无。故不续入。广载律藏。请阅自知。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二科也)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差分卧具法(已上三法续入第十篇中) 差说粗罪法(续入第九篇中) 二十七还衣法 离衣法 减六年卧具法(离衣卧具二法。是从僧乞求羯磨开听者。续入第十篇中)护钵法(续入第九篇中) 差教授尼师法(续入第五篇中)制不往学家法并解(此二续入第九篇中) 畜众法(即与度人法也) 尼差求教授法 尼差自恣人往大僧中法 与外道住法(此一法续入第三篇中) 结受戒小界法并解 结说戒堂法并解(此法续入第二篇中) 结大界法并解 结戒场法 结不失衣界法并解 结说戒小界法并解 结二同界法 结一同界法(一谓法同)结食同法上三并有解(此三结解续入第二篇中) 与痴狂法并解(续入第五篇中) 受日法 差受自恣人法 结自恣小界法并解 分四方僧物法 赏看病人法 分亡人轻物法 结库藏法 差人守藏法(此结守二法续入第二篇中) 结净地法并解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此差付二法续入第七篇中) 差人忏白衣法(续入第九篇中) 差人行筹法(续入第十篇中) 遣信受戒差使尼法(续入第三篇中) 尼与僧作不礼法并解(此二法续入第九篇中) 差比丘料理房法 持故房与道俗经营二法(上三法续入第十篇中) 与覆钵法 差使告覆钵家法 解覆钵法(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杖络囊法。

  律文具出如上。应有差分粥。分小食。分佉阇尼(此五不正食有五种。谓枝叶华果细末食)。差请敷卧具。分浴衣。分衣可取。与差比丘沙弥使。

  释 此差分粥等法。出第四分房舍犍度之末后。于第十篇中续例。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三科也)

  谏破僧法 谏助破僧法 谏摈谤法(摈谤是二法也)谏恶性法(已上五法是僧残后四用) 谏恶邪法 谏摈恶邪沙弥二法(已上三法是破见单堕中用) 谏随举比丘尼法(此是尼八弃中一也) 谏习近法 谏劝习近住法 谏瞋舍三宝法 谏发诤法(已上四法是尼僧残后八所用) 谏习近居士子法(此是比丘尼单堕法用) 式叉学戒法 受具戒法(此一法僧尼二部受具通摄也) 学悔法(犯重不覆者开用) 诃责法并解(喜开诤骂起诤不灭者用) 摈出法并解(此污他家戒中用) 依止法并解(痴无所知多犯众罪者用) 遮不至白衣家法并解(此法若以下贱言骂淳善居士者用) 不见举法并解(犯言不犯应三举令言罪性用) 不忏法并解(犯罪令忏答言不忏者用) 不舍法并解(若起恶见不舍者用) 与覆藏法 本日治法 摩那埵法 出罪法(已上四法僧残所用) 忆念法 不痴法 罪处所法(此即觅 内缺灭罪相也 摈法)。

  释 目列三十八种白四羯磨法。除式叉学戒及受具戒法。此二属成善羯磨。原卷已备。余三十六法尽是治罚羯磨。皆续入第九篇中。义通净染染净净净染染也。

  ○二对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此乃合三中之第二科也)

  佛言三语受戒已。名善作羯磨。说戒法中亦尔。

  释 前集僧法。非众莫秉。此列对首随事故。开对首者。谓各共面对同秉法也。初二句引受戒犍度律云。佛初出世。先度陈如等五人为首。乃至百一十人皆是善来比丘。得证阿罗汉果。佛令各各教化诸方。勿二人行。众奉佛敕游行说法。时有闻法得信欲受具戒者。诸比丘将诣佛所。未至中途。失本信意。诸比丘以此因缘白佛。佛言汝等就彼。即与出家受具。谓剃发受三归也。后制十僧白四受具。诸比丘有疑白佛。云何三归即是受具。佛言归依三宝即是出家。三归竟即是受具。今故云。三语受戒已。名善作羯磨也。次句引说戒犍度律云。若一比丘至布萨日。应先净处及备众具。若僧数不满。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语说戒。亦名清净布萨。故云说戒法中亦尔。

  十诵律云。对首心念分衣已。名作羯磨。后来比丘不与分。

  释 此复引十诵。广明对首也。彼律云。有一住处。诸人为夏安居僧故。布施诸衣应分物。虽为夏安居。僧施应分。若一比丘独安居应受。二比丘三比丘四比丘亦尔。后来比丘不与分(此是现前僧时物也)。

  义分二别。一但对首法。二众法对首法。文通诸部。并如下列。

  释 谓准上所引二律三法之义。名立对首法。非一概应分为二。若不别晓。机法俱非。

  △但对首法([三十一] 此乃开八中之第四科也)

  受三衣法并舍 受钵法并舍 受尼师坛法并舍 受百一衣物法并舍(后二法读入第四篇中) 舍请法(于止持单堕中已明) 舍戒法(于止持初重中已明) 受请依止法衣说净法 钵说净法 药说净法 受三药法(谓非时七日尽形三药也) 受七日法 安居法 与欲法忏波逸提法 忏提舍尼法 忏偷兰遮法(此一法续入第九篇中) 忏重突吉罗法 旨露六聚法(旨者意同也。露者发露也。谓八品小罪。六聚意同。发露所犯。先须问明。即后文忏从生根本小罪法是也) 露地重罪法(此乃二不定也。重罪初三。露地次二) 舍僧残行法 白行人法(即六夜行日日白法) 白僧残诸行法(已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 白入聚法 尼白入僧寺法(续入第十篇中) 尼请教授法(续入第五篇中) 作余食法。

  △众法对首法(有五 此是开八中之第五科也)

  舍堕法 说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续入第五篇中)受亡五众物法。

  释 一往师家无论所犯轻重。但教彼此相向作礼。求发喜悦。名曰对首忏悔。不思事分成善治罚机开二人三人。皆由罔攻制典失传作持之故。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此乃合三中之第三科也)

  义分三别。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法。三众法心念法。并通诸部。至文自须。准僧法羯磨。独四分一律。

  释 心念者。谓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谓不言而办前事。此法正制一人。二三听者缘开不恒。前对首法中已明。文通诸部。至此复云。并通诸部。如是重重引证者。为显采补残阙。唯对首心念五十法。末二句明僧法。本律无遗。故弗采补也。

  △但心念法(有三 此是开八中之第六科也)

  忏轻突吉罗法 六念法 说戒座中发露诸罪法。

  △对首心念法(有七 此乃开八中之第七科也)

  安居法 说净法 受药法 受七日药法 受持三衣法 舍三衣法 受持钵法(此中受二药钵三法。续入第四篇中)。

  △众法心念法(有四 此即开八中之第八科也)

  说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续入第八篇中) 受亡五众衣物法。

  已前略明缘集。已后辩缘成坏。

  释 上句结前所列。合三开八。羯磨之纲目。释事法兼通等。略明缘集也。下句起后。广引教相。称量作法之定制。释缘通成坏等。以振毛目也。标文分前中后者。为对前一二三之科故。前纲目中列所兼能。此辩缘内能所双彰。须善味之。

  ○前明僧法

  律中佛言。有四种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余一切羯磨应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国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应作。况复过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不成。

  释 上列僧法一百三十四种。未知何等僧作何等法。今故详明能作之僧及所作之法也。此引第三分中瞻波揵度缘。六群比丘或一人或二人或三人。举一人二人三人。或僧举僧。佛诃责已。故有此制。僧者具云僧伽。此翻和合众。和合有二义。一理和。谓同证无生。二事和。谓戒和同修。见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无诤。意和同悦。四人以下不成僧数。自制白四受具之后。中国定满十僧。边国开听减半。若安居竟。坐草自恣。座中应差二五德人。众但五人。前后单差。六人同集。一时双牒凡为僧残行满出罪。事重法严。众须二十。是故四人僧。除此三法不得作。余一百三十一羯磨应作。若五人僧。除中国受具并出罪。余一百三十二羯磨应作。若十人僧。除出罪。余一百三十三羯磨应作。若二十人僧。一百三十四种羯磨应作。而况过二十乃至百千人僧。此则多多益善也。须知四种僧应办之事。如数不足。少一人者。即犯非法非毗尼。作法不成。向下文分十科。总明僧法也。

  △一称量前事

  释 称者量度也。作持称量。大约有二。一者应于一事中。称量人法事三种非。二者应随一一羯磨。称量人法事三种缘。若善称量。则功归自他。法弘永久。不善称量。则过责临众。事无克成。是故首明称量。一贯作持。乃律宗之秘要也。

  毗尼母论云。事谓人法也。

  释 凡所作办。人法事三现前。今科目但云前事。而隐于人法者。盖事因人起。人能秉法办事。故引母论。以发其隐。论文云事是人亦谓法也。

  律云。称量比丘及白衣。称量羯磨及犯事也。

  释 此明一事中。称量人法事三种非也。凡有事起临作法时。先当称量事之轻重。是属公。是属私。应云何作法之三种。是成善。是治罚。应云何行人之可否。是同众。是异众。应云何集。若论事起。由非其一。斯文独引增一揵度中。遮不至白衣家一事者。为此事人具僧俗二流三非。称量明显故。所取例于余也。佛言比丘有十法。应与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一恶说骂白衣家。二方便令白衣家损减。三作无利益。四作无住处。五斗乱白衣。六于白衣前谤佛。七谤法。八谤僧。九于白衣前作下贱语骂。十如法许白衣而不实。如是十法少多有者。与作羯磨。故云称量比丘。若白衣有五法。不应与比丘羯磨。一不恭敬父。二不恭敬母。三不恭敬沙门。四不恭敬婆罗门。五所应持者不坚持。若白衣有五法。应与比丘作羯磨(反上五法是)。故云称量白衣。若作此羯磨者。集僧已为作举。作举已为作忆念。作忆念已与罪。先若不三举。羯磨不成。故云称量羯磨。凡所犯事。有见闻疑三根。自言破戒破见破威仪。若无三根不自言犯。不成所犯。故云称量犯事。此谓一事中称量三非。余事准例。

  然所为之缘不出三种。谓人法事也。如受戒忏悔差使治摈等。为人故作。如说戒自恣等。为法故作。如结界摄衣净地库藏等。为事故作。

  释 此明随一一羯磨称量三种缘也。谓所制羯磨既有一百八十四法。作办之事便有一百八十四种。事缘虽多。不出人法事三之外。其中有羯磨发起因缘属本羯磨者。有羯磨发起因缘属他羯磨者。如受戒羯磨。集僧秉四。沙弥即成比丘。忏悔羯磨生惭发露。立誓责心。仍净差使羯磨具德。堪能僧命。应办其事。治摈羯磨量情。调伏折摄。改往修新因缘。本是为人发起。故云为人。如说戒羯磨。半月长净单白。即诵木叉。自恣羯磨。安居期竟。一秉随次恣举因缘。本是为法发起。故云为法。此为人法者。皆属本羯磨也。唯结界发起因缘属他羯磨。若无他对。何须结界。如结大界戒场。本为众僧。一切羯磨事起。依托而结。如结摄衣。本为令人离过事故结。如结净地。本为煮畜饮食事故结。如结库藏本为贮积物事故结。所以界因有事方结。岂结界即名曰事。故言因缘属他羯磨也。又文虽分差使为人。莫过以其大概而论。非一切差使亦尔。于中不无为法事者。此但略举三缘。故末皆以等字摄之。余诸羯磨后文随释自显。

  或具或单。时离时合。并先须量。据使成应法之缘示也。

  释 羯磨虽分人法事三行用。复有具单离合之别。宣祖婆心。训后而令精持毗尼者。并先量度为据。使成应法之缘。故尔垂示也。或具或单者。指法而言。时离时合者。指人法而言。谓一切羯磨各各用处。有必具必单。或具或单由其施法。随事有已定未定不同。凡一事中用一二三四法。名之为具。唯用一法。名之为单。言定具者。如受比丘具戒。一事中单白有三。白四秉一。如尼在本部受具一事法。同比丘无殊。如五人以上僧自恣。一事中单白有二。白二亦二。如三十舍堕中。除五长及三坏。舍第二十二畜钵减五缀。更求新钵。此一事中单白有一。白二有二。余二十一。每一事中单白有一。白二亦一。如上所具羯磨。必在一番集僧秉宣。决无单作之制。是说已定属具之法也。又受具初集僧秉四法全具。次后略去差教。不须更差坛。坛唯具三法。又本部尼往大僧中受大戒。但具后二。以男女两异。律无屏问。故缺差唤二法。是为必具中之差别也。如犯十三僧残。覆则有三白四。无覆有二白四。或覆与无覆。二罪同时发露。此皆随各犯缘必然。一一单秉。无二可具。是为已定单之法也。言未定者。如半月说戒和僧单白。人多则白二。差人单白行筹。或尼请教诫。或曾已受差。四三二法同时随秉。若但四人一白说戒。由人增减。法亦未定。故名或具或单也。复有通单具者。如结解说戒等三小界。以其问答。非具理无双答。论其一坐结解法。复非单也。若总判具单者。单白羯磨三十九法。如二十七受忏法。行筹法。差教授法。唤入众法。对众问法。说戒和法。自恣和法。受功德衣法。此八属具。余三十一法属单也。白二羯磨五十七法。如二十七还衣法。护钵法。差受自恣人法。赏看病人法。分轻物法。差守付功德衣二法。差人行筹法。此八属具。余四十九法属单也。白四羯磨三十八法。唯受具戒一法属具。余皆属单也。又但对首羯磨三十一法皆属单也。众法对首五法如忏舍堕法。及自恣法。人满四五。则同僧法。人减二三。唯用对首。是故此二亦名或具或单。余三属单也。又但心念。对首心念。众法心念。此三种羯磨共十四法。皆属单也。以上百八十四种羯磨。或具或单。其间差别。准制如此。而言时离时合者。欲谙其离。先量其合。若昧于合。离从何有。譬俗家父子兄弟同居名合。出外名离。如清净比丘。一界共住名合。有事远众名离。离合是羯磨之名。能离合者。却是比丘谓有羯磨。能使人离。复有羯磨。能使人合。离合因缘各有其时。时有久近。故云时离时合也。然离非一有。令永离有。暂时离有。定期离有。不定期离。及但名离离非离等多种离法。如灭摈羯磨。能使永离。如遣不诵戒毗尼二法。令暂时离。事毕非离。余法同僧不来别众。如受日出界。及二篇覆藏等法。离有定期。期满非离。如摈出等法。由不伏首求解。不得满众如旧。此则离无定期。又如解界等法。但名属离。无界可摄故。又如学悔羯磨。具戒已失。非大僧数。法应名离。既听布萨自恣。学比丘戒。此复非离。乃离而非离也。所言合者。如摩那埵羯磨。虽非别住。尚未出罪。是合而非合。如与出罪解摈等法。皆名属合。仍同净众法食故。是为百八十四种羯磨中时离时合之差别也。

  △二法起托处

  释 起者兴立也。托者寄托也。谓凡作法必有托处。前已详明称量。示作法有据。若托处乖制。则法亦难兴。故第二复明法起托处。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结界。

  释 文引僧祇。谓一切僧伽蓝大小不一处无定限。若未结界前。名非羯磨地。不得在中受欲行僧事。非法所托之处。此明遮制也。复引本律。谓一切僧伽蓝若作羯磨行僧事者。必先和合白二。圣教纵广方隅有限。僧居作法托中有缘受欲。无事亲临不得别众。此明定制也。

  然托处有二种。若自然界中。唯结界羯磨一法。自余僧法。并作法界中。

  释 托处有二者。谓作法界自然界也。盖事因人起。法假人弘。人有行住不定之缘。故作法托处亦不定矣。如作法界。本为住比丘秉法依托而结。倘遘缘出界不能随。倏尔事起。岂置之不行。名持戒比丘。所以世尊应机立法。复有四种自然界之设。若人乘舟而往。则有掷水约界之法。若从陆路而行。则有六百步中之限。遇聚落则有可分别不可分别之定制。逢兰若则有有难缘无难缘之边畔。由不须竖标唱相作法而结。各有已定限齐。尽名为自然界。亦名为不作法界。此为行比丘作法依托之处也。若托此自然界中作法者。唯除结界羯磨一法不得作。自余一切僧法羯磨。并同作法界中秉白无有异也。

  若对首心念二法。则通二界。

  释 此明托通法拣也。恐后人疑谓二界中不能别众作法故。即随云。若但对首及心念法托处。则通二界。别众作如法。同众秉非法。若僧法于二界中。同众秉如法。别众作非法。故赘而论之。

  △三集僧方法

  释 集者聚也。僧谓四种满数。上引律证。已知托处。有二僧法和集。若无准约。则聚会何凭。故第三复明集僧方法。

  律云。佛言当敷座打楗槌尽共集一处。

  释 此引第二分说戒楗度。敷座者。西域僧集。寺无椅凳。凡欲会聚。年少比丘先净其处。就地敷具。以待众座。楗槌者。无正翻译。至呼召时。自从声论也。

  五分律云。随有木瓦铜铁鸣者。令净人沙弥打之。若无沙弥者。比丘亦得。不得过三通。

  释 复引五分者。以释楗槌从声之义。兼明能打之人。鸣者。凡物有声皆曰鸣。如击钟挝鼓敲板扣罄。随打何物有声者。即是集僧楗槌也。净人乃僧伽蓝民。恒为僧使。缘从王施。依栖净众。故号净人。沙弥有形法二同。此谓法同。非形同者。虽听比丘打。是命初夏。非令腊长。以三通为定。不得过者。此明佛制如斯不得越故。越则以违毗尼罪治之。

  付法藏传中。令有长打之法。

  释 此传四卷。后魏时出。彼中因他请升座。故令长打。犹今升堂讲法受戒等方丈传炉座前伐鼓之仪。今所引者。俾知讲法。莫用三通集僧。不可长打也。

  三千威仪中。具明杵下之数。

  释 上云三通。未言下数。故复明之。此威仪三卷。后汉安世高译。杵者砧杵也。彼中以五十四下为一通。所云具明者。除集僧三通。若无常时随打(即送亡僧也)。若县官至大火大水贼盗。此四亦随时打。不定下数。若会沙弥打三下。会优婆塞打二下。呼私儿打一下。言私儿者。拣非王施僧伽蓝民。是众私畜为执劳之行童也。

  萨婆多论云。夫集僧楗槌。必有常准。不得互易。

  释 复引斯论者。恐紊杵数。以明僧约。必不可更也。常准者。谓一定之恒规。若通数互易。则集此彼至。信约既失。有误羯磨。所以增一阿含经云。阿难升讲堂击槌。槌者是如来之信鼓也。

  △四僧集约界

  释 约者期约也。上明作法托界。界总标二。集僧有方。方定楗槌。今详分界别集。亦不同故。第四复明僧集约界。

  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则准三种。谓大界。戒场。小界。若论小界。无外可集。若戒场大界。并须尽唱制限集之。

  释 夫界有二。此句总标。下别释之。准律则作法界有三。一谓大界。就中复分六种。一单大界。二摄衣大界。三内有戒场大界。四法食二同大界。五法同食别大界。六食同法别大界。第二戒场者。此因大界边际宽广众集疲极听结。即今受戒公所是也。第三小界者。若论小界。界非恒存。僧不住中。本为众不同意。暂开作法。更无外来可集。若是戒场及大界者。结时所唱方有。各有齐畔。并须尽此制限内僧集之。唯食同法别大界。若在此作僧法者。此处僧应集。若在彼作僧法者。彼处僧应集。以法别不名别众。若受僧施。众应均分。不得别众。

  若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兰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则有二种。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别者。准僧祇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若无异众。得成羯磨。

  释 若依律制。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等此标。下释。聚落者。谓人所聚居。犹村落也。此有二种。若聚落界限博大。不可分别。准僧祇七树之量为分齐。彼律云。佛在舍卫时。有婆罗门。名生闻。请问世尊云。何种庵婆罗树。使根茎坚固。枝叶茂盛。华果成就。扶疏生长不相妨碍。佛言。以五肘弓。七弓种一树。如是种者。能令根茎坚固。乃至不相妨碍。彼闻欢喜作礼而去。有优波离知时。启白佛言。已闻种树分齐。今复请问。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作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磨。不犯别众。佛言。齐七树之量。得作羯磨。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故今文云。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今若准数约之。以五肘弓。七弓一树。共计四十二弓。一肘一尺八寸。五肘为一弓。每弓九尺。共该三十七丈八尺。此乃西域之弓量也。若较此方。唐时丈田积步之量而言。以六尺为一步。六十三步正合西域七树之量四十二弓。于此量中。无有异众。得成羯磨。若此量外。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此明不可分别聚落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若可分别聚落者。准十诵律。尽聚落集之。

  释 可分别者。谓聚落非广。分齐可知。十诵律云。时诸比丘。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随聚落界。是僧坊界。诸比丘不应别布萨及僧羯磨。若作者犯。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不作法界。若诸比丘在村者。齐墙棚内。并外势分。应尽集一处。为长净事。及作随意。单白白二白四悉皆应作。若不集者。作法不成。得别众罪。此明可分别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二言兰若。亦有二种。若无难者。诸部多云一俱卢舍。按杂宝藏。云五里是也。相传以此为定。

  释 初二句总标。下文别释。兰若亦名阿练若。此翻云空寂。又翻闲寂。以空闲则无诤。乃绝喧幽静之所也。一者无难兰若。谓处无恶兽盗贼。出入平安。诸部多云一俱庐舍者。如十诵云。时诸比丘于无聚落空处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方一拘卢舍。是中诸比丘不应别众布萨及僧羯磨。翻译集云。梵语拘卢舍。此云五百弓。又云大牛吼。或云一鼓声。俱舍论云二里。今按杂宝藏经。云五里。一往译家相传以此为定。故所准用。此明无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若难事兰若。如善见论云。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释 难事兰若者。谓处多兽贼。道路恐怖。不得例无难兰若之界。此界如善见论所明。梵语槃陀。此云二十八肘。七槃陀之量共计一百九十六肘。每肘一尺八寸。共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每步六尺。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不满五十九步。故云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于此量中。得作布萨羯磨。此明有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三明道行界。准萨婆多十诵律。纵广六百步。

  释 道行界者。准十诵律。有二因缘开听。一为布萨日。二为自恣日。诸比丘同道行。不及至僧中故。令方便在道结界。布萨自恣。东西曰广。南北曰纵。方圆六百步。每步六尺。共计三百六十丈。于此量中。得作布萨自恣。按五百问。结道行界时。须断两头行人。除去取水地及田处所。彼乃俗人往来处。若穷路无人行。不可为相以不知也。若断路有人车行。虽断三四村。亦可为相。此明道行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众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掷所及处。

  释 五分律云。诸比丘同船行。遇布萨日。欲说戒故。听船内说戒。令就浅水泊船已定。众中命一有力比丘。出立船头。以水四面洒掷。随水所至之处为界。余者在内。随观四方。若掷砂亦尔。此明水行自然界中得作法僧法也。

  此之六相。皆谓身面所向方隅齐限之内。集僧无人。方可应法也。

  释 此文结上。谓上所明六种自然界相。不同唱相立标。作法界之边畔也。皆以彼时身面所向方隅。为界相故。尽此内集僧布萨自恣。若一人不集。则布萨及自恣不成。无人方可应法也。

  △五应法和合

  释 上云僧集约界。唯戒场大界尽集。若集而不和。仍同别众。故第五复明应法和合也。

  律云。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来。现前得呵人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别众者尔。

  释 此引第三分呵责揵度。谓界内楗槌一鸣。同居闻声即至。乃名如法。应僧前事。初句谓身心俱集者。次句谓身有事缘开心集者。第三句身心现前。纵得呵人。而意悦忍可。默然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种则成别众者尔。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一

  音义

  凡例

  凡者大概也。例者比例也。左传序云。发凡而起例。

  敛

  廉上声。收也。聚也。

  讨

  寻也。

  逭

  逃也。

  浩

  浩浩大水貌。况文言之深广也。

  赘

  附赘也。

  秉御

  谓颁宣佛制。如宣人王之旨也。

  委

  谓原委。原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

  研

  穷究也。

  校雠

  两本相对。覆校如仇也。

  窥

  小视也。

  搜

  求也。索也。

  足

  满也。无欠也。

  遂

  随去声。就也。因也。

  博应圣凡

  搏者普也。羯磨是法王严制。普被僧徒。纵是无漏圣僧。残质未谢。或菩萨示迹僧伦。莫不钦遵。无敢违者。

  禅

  蝉去声。传与也。

  辇

  连上声。步挽车。

  毂

  音谷。毂者车轮之正中。而幅之所凑也。

  讳

  生曰名。死曰讳。

  孕

  音胤。怀妊也。

  頵

  音均。

  谥

  音示。行之迹也。讄行立号。以易其名也。自周公始。古者卿大夫殁。则君命有司累其功德。为文以表之。谓曰讄行之谥。故唐懿宗钦祖之德。谥号澄照律师。塔名净光也。讄同诔。音磊。

  鹤林

  世尊于拘尸城娑罗林间。入般涅槃。林木皆白。故称鹤林也。

  初度陈如等百一十人

  谓陈如等五人。耶输伽并友五十人。波罗柰国同婚姻者五十人出家。此乃世间最初之一百一十僧宝。俱证阿罗汉果者。

  几

  尚也。

  序 五住烦恼

  一一切见住地惑。即三界分别见惑。谓诸众生由意根对法尘分别。起诸邪见。住着三界。

  二欲爱住地惑。即欲界思惑。谓诸众生由五根对五尘境。起贪爱心。而于欲界住着生死。

  三色爱住地惑。即色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惑。住着禅定。不能出离。

  四有爱住地惑。即无色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惑。住于禅定。不能出离。

  五无明住地惑。即根本无明惑。谓声闻缘觉未了此惑。沉滞真空。住方便土。方便土者。谓修方便道。断见思惑。所居之土也。大乘菩萨方能除断。由余惑未尽。住实报土。实报土者。称实感报也。故明无明住地。若总而言之。则三界见惑为一住。三界思惑为三住。根本无明为一住。故云五住。

  二死

  一分段生死。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谓六道众生随其业力。所感果报。身则有长有短。命则有寿有夭。而皆流转生死。故名分段生死。

  二变易生死。谓声闻缘觉菩萨。虽离三界内分段生死。而有方便等土变易生死。如初住为因。后位为果。又后位为因。后后位为果。以其因移果易故。名变易生死。

  三身

  身即聚集之义。聚集诸法而成身也。

  一理法聚即法身。谓始从初住显出法性之理。乃至妙觉极果理聚方圆。是理法聚名法身佛。

  二智法聚即报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智聚方圆由智契理。报得此身。是智法聚名报身佛。

  三功德法聚即应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功德聚方圆。故能随机应现。种种说法。度诸众生。是功德聚名应身也。

  汪洋

  浩瀚深广也。

  邑润

  上音邑。湿润也。

  溢

  盈满也。

  滥觞

  上音烂。下音商。谓泉始流不过杯水泛滥。而渐至横流也。

  硕

  音石。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