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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40 册 No. 0720 毗尼关要

毗尼关要卷第二

  清金陵宝华山律学沙门 德基 辑

  二正释戒相。有九。初四波罗夷至九七佛略教诫经。

  初波罗夷。分四。初总标。二别列戒相。三结问。四劝持。

  今初。

  诸大德。是四波罗夷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释 僧祇律云。波罗夷者。义当极恶。以三义释之。一者退没。由犯此戒。道果无分。二者不共住。非但失道果而已。不得于僧中羯磨说戒共住故。三者堕落。非唯退没道果不共住。舍此形命。堕大叫唤地狱中受苦故。

  律摄云。波罗市迦者。是极恶义。是他胜义。才犯之时。被他梵行者所欺胜故。出家近圆为除烦恼。今破禁戒。反被降伏。又能害善品使消灭故。又复能生恶趣之罪。故名波罗市迦。又被非法军而来降伏。法王之子受败于他。既失所尊。故云非沙门非释子(出家。谓出烦恼家。入如来家。近圆者。圆谓涅槃。本为亲近涅槃。出家受比丘戒。故云近圆。又云具圆。亦名圆具。以此具戒。乃具涅槃正因。故名具圆圆具也。烦恼即见修惑也)。律云。犯波罗夷者。譬如有人截断其头。终不能还活。断多罗树心。不复更生长。如针鼻缺。不堪复用。如大石破为二分。终不可还合一处。比丘亦如是。犯波罗夷罪。不复成比丘行(多罗梵语。此翻岸形。直而且高。叶可书经。此树若断其心。即便枯死。永不复生也)。萨婆多论云。波罗夷者。名堕不如意处。如二人共斗。一胜一负。犯此戒者。不听忏悔。毕竟永堕负处。又如焦谷种。虽种良田勤加溉灌。不生苗实。犯戒亦尔。虽勤加精进。终不能生道果苗实。

  问曰。犯五篇戒。皆名堕落。何故此独得堕落之名耶。答余篇戒中。当犯之时。亦名堕落。但寻生悔心。作法忏悔。罪即消灭。不同此篇才犯之时不通忏悔。永堕之堕。故独得其名也半月半月说(如前)戒经中来(谓所诵戒从戒经中来。显非臆说也)。

  二别列戒相。有四。初淫。二盗。三杀。四妄。

  问何此四他胜逆次而说。不如余处杀盗淫妄耶。答律摄云。先淫后杀。此依犯缘前后而说。

  又复烦恼最强盛者。在前而制。此四他胜。其相云何。谓无厌离。不忍不证。然无厌离。最强盛者。立为初二。一于淫欲。二于资财。不忍故行杀。不证故妄语。

  若以酌量人情。起淫多故。淫乃首制。又淫欲乃生死之原。声闻不起大悲。惟怖生死。故淫戒为先。杀者慈悲之敌。大士不怖生死。大悲普度。故杀戒居首。故不同余处杀盗淫妄而说也。每戒释文分为九科(或具或缺)。初总释大义。二缘起处。三起缘人。四所立戒相。五解释文义。六犯戒具缘。七定罪轻重。八随缘别开。九会详经论。

  ○第一淫戒

  初总释。

  淫非梵行事。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

  梵网经云。一切女人不得故淫等。此是性罪。

  律摄云。由痴故。因淫烦恼及淫事故。制斯学处(准瑜伽言。学处有七义。一自利处。二利他处。三真实义处。四威力处。五成熟有情处。六成熟自佛法处。七无上正等菩提处。由尸罗不清净。三昧不现前。以依定故。方得发慧。是故偏得学处之名。根本能生。故名为处。是处应学。故名学处也)此戒三缘合结。

  二缘起处。

  尔时佛在毗舍离(名义集云。毗耶离亦名维耶离。鞞舍隶。吠舍离。此云广严。西域记云。吠舍离国。旧讹曰毗舍离。什师云。毗言稻。土之所宜也。离耶言广严。其地平正庄严。净名略疏云。此云广博严净。其国宽平。名为广博。城邑华丽。故名严净。有师翻为好稻。出好粳粮。胜于余国故也。有言好道。国有道砥直。有言好道。其国人民好乐正道。自敦仁义。不须君主。五百长者。共行道法。率土人民。莫不归悦)。

  三起缘人。

  时迦兰陀村须提那子(言迦兰陀村者。善见律云。是山鼠之名也。时毗舍离王入山。于树下眠。有毒蛇欲出害王。于此树下。有鼠来鸣令王觉。王感其恩。将邨中食供此山鼠。乃号此邨。为迦兰陀村。而此村中有一长者。居金钱四十万亿。王即赐于长者之号。由此邨故。所以立名。迦兰陀长者也。为长者财富无量。唯无子息。求请神祇。而生须提那。此云求得)。于彼邨中。饶财多宝。持信坚固。出家为道。时世谷贵。诸比丘乞食难得。时须提那作是念。我今宁可将诸比丘诣迦兰陀邨乞食。诸比丘因我故。得大利养。得修梵行。使我宗族快行布施。作诸福德。作是念已。即将比丘诣迦兰陀邨。母闻子归。即往子所。语其子言。可时舍道还家。何以故。汝父已死。我今单独。恐家财物入官。即答言。我今不能舍道习此非法。今甚乐梵行。修无上道。母如是至三劝。其子再三不允。乃令与妇安子。使种子不断。子白母言。此事甚易。我能为之。时佛未制戒前。不见欲过。便捉妇臂。将至园中。三行不净行。时园中有鬼命终。即处其胎。九月生男。字为种子(问何故三行不净。又不停二。复不至四耶。答萨婆多论云。为怀妊故。其母三反问。得子便止。如是至三。方得子故。三行不净也)时须提那行不净已来。常怀愁忧。同梵行者问知其故。往白世尊。

  尔时世尊以此因缘。集比丘僧。世尊知而问。知而不问。时而问。时而不问。义合问。义不合不问。世尊知时义合问。须提那。汝实与故二行不净行耶。如是世尊。我犯不净行(言故二者。梵语褒罗那地那。此云旧第二。以妻次于夫故。名故二也)。尔时世尊以无数方便。诃责须提那。汝所为非。非威仪。非沙门(什法师云。佛法及外道。凡出家者。皆名沙门。肇法师云。出家之都名也。秦言义训勤行。勤行取涅槃 阿含经云。舍离恩爱。出家修道。摄御诸根。不染外欲。慈心一切无所伤害。遇乐不欣。逢苦不戚。能忍如地。故号沙门。后汉书郊祀志云。沙门汉言息心。削发去家。绝情洗欲。而归于无为也 瑞应云。息心达本源。故号为沙门。文本为绝情洗欲出家。今反为不净事。非沙门也)。非净行。非随顺行(谓非随顺涅槃之行)。所不应为。汝须提那。云何于此清净法中。乃至爱尽涅槃。与故二行不净行耶(言爱尽涅槃者。善见律云。由三界爱欲。众生所以不得出离。为爱欲所缠缚故。尽即灭也。爱尽者即涅槃也。又涅者不生。槃者不灭。谓不生不灭义)。告诸比丘。宁以男根着毒蛇口中。不持着女根中。何以故。不以此缘堕于恶道。若犯女人。身坏命终。堕三恶道。何以故。我无数方便说断欲法(谓如来诃欲不净。教诸有情断除欲爱。若欲爱干枯。则尽此残质。不受后有矣)。断于欲想。灭欲念。除散欲热(萨婆多论云。欲想者。身口不动心想女人。欲念者。于诸淫欲。非但不动身口心念。亦当绝止也。欲热者。二身交会。欲火炽然。故云欲热也)。我说欲如火(不触则已。触则焦烂)。如把草炬(安得不烧身也)。亦如树果(熟时即堕。犯淫亦尔。五阴熟时堕三恶趣)。又如假借。犹如枯骨。亦如段肉(谓男女形质。假借四大和合而成。本是幻化。非实枯骨。及段肉者。谓皮肉包骨。而成人相。一朝散坏。皮肉脱落。白骨相现。如此不净。何得染欲)。如梦所见(谓如梦中所见之事。不应生喜而妄生喜心。不应生嗔怖而妄生嗔怖。今淫欲亦复如是。不应生染而妄生染着)。如履锋刃(岂无伤身之患)。如新瓦器盛水著于日中(日及新瓦器。能消于水。淫欲亦尔。能消灭一切善法)。如毒蛇头。如转轮刀。如在尖标。如利戟刺(如毒蛇头转轮刀者。此物不可触。触则能害身命。淫欲亦尔。能害法身慧命。尖标戟刺者。苦痛厌患。淫欲亦然。深可患厌也)甚可秽恶。佛无数方便诃责已。告诸比丘。自今已去。与比丘结戒(萨婆多论云。问一切善法不言结。何故但言结戒。答戒是万善之本。但言结戒。即一切结也)。

  集十句义。一摄取于僧。二令僧欢喜。三令僧安乐。四未信者令信。五已信者令增长。六难调者令调顺。七惭愧者得安乐。八断现在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正法得久住。

  (二百五十戒中皆集此十句义结戒。以下更不重出)。

  一摄取于僧(谓如来制诸学处。威仪细行。清净护持。令居家男女见之。不生讥谤。讥谤不兴。自然发心。发心即受化。受化即摄归僧宝也)。

  二令僧欢喜(谓如来制戒。令诸比丘住于戒中。荡涤凡情。善法日茂。六和无违。极善安住。故云令僧欢喜)。

  三令僧安乐(如来示诸比丘。此作不得罪。此作得罪。一切恶法制止令断。不令比丘造作诸恶。而示行善道。勿令有恶趣之怖。今世后世令得安乐。故曰令僧安乐)。

  四未信者令信(因制戒故。比丘戒律慎持。威仪清净。若未信心。见之生信。而作是言。沙门释子勤心精进。戒行威仪皆悉具足。见如是已而生信心。故云未信者令信)。

  五已信者令增长(谓持信坚固出家者。随诸禁戒如说而行。世人见闻。净信重增。甚为恭敬。是名已信增长)。

  六难调者令调顺(谓不惭愧者。作不善法。不生羞耻。佛制戒已。若有犯者。众僧以毗尼法治。令彼更不敢作。是名难调能调)。

  七惭愧者得安乐(谓佛制戒已。令不惭愧比丘不得入众羯磨说戒。不得触娆如法比丘。故令惭愧者得安乐住也)。

  八断现在有漏(谓诸有情三毒不制。放纵六根。于非情境上有漏事兴。如来依事制戒。断除有漏。无令兴起。是名断现在有漏)。

  九断未来有漏(谓诸异生不断五情。而行恶法。后身堕地狱中。受种种苦毒。非直一受而已。轮转在中。无央数劫。如来为说此戒。依戒而修。令证道果。不受后有之身。故云断未来有漏)。

  十正法得久住(善见律云。正法有三。一者学正法久住。二者信受正法久住。三者得道正法久住。何谓学正法久住。谓学三藏。一切久住佛所说法。是名正法。于三藏中。十二头陀威仪细行禅定三昧。是名信受正法久住。四沙门果及涅槃。是名得道正法久住。如来结戒。故令比丘随顺戒学。因学戒故正心持律。因持律故得入禅定。因禅定故而得道果正法久住。故学为初也)。

  欲说戒者。当如是说。若比丘犯不净行。行淫欲法。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如是世尊。与诸比丘结戒。时有䟦阇子比丘。愁忧不乐梵行。即还家。共故二行不净行。彼作是念。将不犯波罗夷耶。当云何。即便语诸同学。善哉长老。为我以此事白佛。随佛所教。我当奉行。时诸比丘白佛。佛言痴人。犯波罗夷。不共住(萨婆多论云。佛诃是愚痴人者。佛大慈大悲。兼无恶口。云何言愚痴人。答曰。佛是称实之语。非是恶口。此具缚烦恼众生。具足愚痴故。二慈悲心故诃责折伏。如今和尚阿阇黎教诫弟子故。称言痴人。非是恶口)。若有余人。不乐净行。听舍戒还家。若复欲出家修梵行。应度令出家受大戒。乃更结不还戒戒羸不自悔之语(此第二结戒也)。时有一乞食比丘。依林中住(萨婆多论云。林中住者。以在众中多事多恼。妨修善法故。若以智慧偏多。以在众中。多闻多见。多论多语。虽生智慧。少于禅定。宜在静处以修其心。若定多者。则宜在众广求知见。以此义故。在林中住)。有一雌猕猴。先在彼林中。时乞食比丘到邨乞食。还在林中食。食已。余食与此猕猴。如是渐渐调顺。逐比丘后行。乃至手捉不去。此比丘即捉猕猴。共行不净。时有众多比丘。案行住处。至彼林中。时彼猕猴在比丘前。现其淫相。时诸比丘作是念。将无余比丘作此不净行耶。屏处伺之。见已。即来语言。如来不制言。比丘不得行不净行耶。报言。如来所制男女。不制畜生。诸比丘往白佛。佛以无数方便诃责已。初入波罗夷。自今已去。当如是说戒。

  四所立戒相。

  若比丘共比丘同戒。若不还戒。戒羸不自悔。犯不净行。乃至共畜生。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释义 若比丘者。有八种比丘。一名字比丘(谓如世间人为欲呼召男女时。遂立名字。唤作比丘。又如檀越来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大戒。亦入比丘之数。是名字比丘也)。二相似比丘(谓如外道白衣。自剃须发。着袈裟。无师僧受具。形貌相似比丘。而实非比丘。故名相似比丘也)。三自称比丘(如长老阿难夜行见一犯戒比丘。而问咄汝为是谁。犯戒比丘应言。我是比丘。又如贼住之人。非是比丘。而自称言我是比丘)。四善来比丘(谓如来观其根性成熟堪可化度。欲求出家。佛便呼言善来比丘。于我法中。快自娱乐。可修梵行。得尽苦源。佛语未竟。须发自落。袈裟在身。钵盂在手。如百腊老比丘)。五乞求比丘(谓不受请食尽形。乞食资身。远离。邪命。故云乞求比丘)。六着割截衣比丘(谓衣。价直百千万。比丘得已。便割截而着。坏衣价直。以针线刺衲。毁其细软。遂成粗衣。而以树皮坏其本色。便是故衣。能着割截衣者。是名着割截衣比丘)。七破结使比丘(结使者即见思烦恼。先明见惑。后明思惑。颂云。苦具一切集灭七身边见取三使无 道谛双除身边二 上不行嗔八十八 谓分别我执所惑者。总有十种。谓五钝使五利使。钝者即迟钝也。谓此五种妄惑由推身见等。五种利使而生。对利说钝。故名钝使。谓贪嗔痴慢疑 五利使者。利即快利之义。谓此五种妄惑动念即生。造次恒有也。谓身见边见邪见见取戒禁取 今断惑不出四谛。所谓苦集灭道。令知苦断集慕灭修道。谓所取之惑。有障谛有不障谛。于四谛之中。有全具有不全具。云苦具一切者。谓苦谛下十使全具。集灭二谛各具七使。除去身边二见与戒取。故云三使无也。道谛止具八使。除去身边二见也。此约欲界四谛。共具三十二使。上界不行嗔者。谓色界无色界禅定力胜。所以嗔使不行。故于四谛之中。各除一嗔。谓苦下具九。集灭二谛具六。道谛惟七。是知上色界止有二十八使。无色界亦尔。三界共有八十八品。故云八十八使也。断此惑已。即证初果 次明俱生我执。细而难断。故起修道方除也 思惑者有四。谓贪嗔痴慢。欲界四惑全具。上二界各除一嗔故。色界有三。贪痴慢。无色界亦尔。总名十谛思惟也。若将前八十八品见惑合说者。名九十八使也。又思惑难断。故润七生。今三界分为九地。欲界一地名为五趣杂居地 色界四地。初禅离生喜乐地。二禅定生喜乐地。三禅离喜妙乐地。四禅舍念清净地 无色界四地者。一空无边处地。二识无边处地。三无所有处地。四非非想处地。故云三界九地也 又此思惑分为八十一品。一地之中而有九品。共为八十一品也。谓初果人已断八十八使见惑。复起修道位。方断欲界九品思惑。所以最强难断者。以欲界五欲心强盛故。润七生也。谓上上品独润二生。二生天上。二反人间。上中品上下品共润二生方断。中上品独润一生。中中品中下品共润一生。断此六品。方证二果。名为一来果。犹一来生。惑未断故。下上品独润半生。下中品下下品共润半生。如是合润一生。此谓欲界九品思惑断尽。方证三果。名曰不还果。住五不还天。不来人间受生也。已破欲界思惑尽故。余有上二界七十二品残思。以三果圣人修灭尽定时。定力增胜。稍易断故。若断尽此惑。即出三界。名曰阿罗汉。此云无生。永不来三界受分段生死也 言分段者。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谓三界果报。寿有长短分限。身有大小形段。皆不免于生死。是名为分段生死 已上二惑。八十八使名曰见惑。谓见一切住地 言一切者。通三界见惑也 上客下尘 谓见思等惑。皆由众生不了外尘之境。种种妄想而生。若以智慧观察。惑体本空。则法性理显。惑亦何有。故经云。不住名客。是名客义。二尘者。谓微细之惑而能染污清净真性。譬如牖隙光流。诸尘相现。亦能乱于虚空之性。若智慧发明。了惑本无。则理现前。尘亦何有。经云。澄寂名空。摇动名尘。是名尘义 三界思惑者。欲界九品名曰欲爱住地。色界三十六品名曰色爱住地。无色界三十六品名曰有爱住地。总名四住地烦恼。感三界分段生死之果。若能三界果丧。四住因亡。则证有余涅槃。此二乘人极果也。名破结使比丘)。八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处所比丘。是中比丘。若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处所。住比丘法中。是名比丘义(是中取最后义)。共比丘者。如余比丘。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处所。住比丘法中。是名共比丘义。云何名为同戒。我为诸弟子结戒已。宁死不犯。是中共余比丘一戒(谓戒体无二故)同戒(谓戒相无别故)等戒(谓百腊老比丘及新受戒比丘。所行戒行俱等。更无有异故)。是名同戒。云何名为不舍戒(舍即还也)。颠狂舍戒。心乱舍戒。痛恼舍戒。哑舍戒。聋舍戒。哑聋舍戒。颠狂心乱痛恼哑聋人前舍戒。中国人边地人前舍戒。边地人中国人前舍戒。不静静想舍戒。静作不静想舍戒。戏笑舍戒。若天。若龙。若夜叉。若饿鬼。若睡眠人。若死人。若无知人。若自不语。若语前人不解。如是等不名舍戒。

  云何名舍戒。若比丘不乐梵行。欲得还家。厌比丘法。常怀惭愧。贪乐在家。贪乐优婆塞法。或念沙弥法。或乐外道法。或乐外道弟子法。或乐非沙门非释子法。便作如是语。我舍佛。舍法。舍比丘僧。舍和尚。舍同和尚。舍阿阇黎。舍同阿阇黎(同和尚者。谓同和尚一辈。或戒腊同等。或同师秉戒。阿阇黎亦尔)。舍诸梵行。舍戒。舍律。舍学事。受居家法。我作净人。我作优婆塞。我作沙弥。我作外道。及作外道弟子。我作非沙门非释子。如是说而了了者。是名舍戒(根本律云。如有苾刍情怀顾恋。欲希还俗。于沙门道。无爱乐心。为沙门苦。羞惭厌背。诣苾刍所。如是言 具寿存念。我某甲今舍学处 萨婆多论云。若舍戒时。都无出家人。若得白衣。不问佛弟子。非佛弟子。但使言音相闻解。人情去就。亦得舍戒。一说便舍。不须三说 问曰。受戒时须三师七僧。舍戒何故一人便舍。答曰。求增上法故。则须多缘多力。舍戒如从高坠下。故不须多也。又云。受戒时如得财宝。舍戒时如失财宝。又如入海采宝。无数方便。然后得之。及其失时。盗贼水火须臾散灭。舍戒亦尔)。戒羸不自悔者(谓持戒心劣。非法心盛。故云羸也。不自悔者。不自悔改)。或有戒羸不舍戒。或戒羸而舍戒。何者戒羸不舍戒。若比丘愁忧不乐梵行。欲得还家。厌比丘法。常怀惭愧。意乐在家。乃至乐作非沙门非释子法。便作是言。我念父母兄弟姊妹妇儿邨落城邑田园浴池。我欲舍佛法僧乃至学事。欲受持家业乃至非沙门非释子。是谓戒羸不舍戒。

  何者戒羸而舍戒。若作如是思惟。我欲舍戒。便舍戒。是谓戒羸而舍戒。

  犯不净行者。是淫欲法(律摄云。行谓圣道。净谓涅槃。由八圣道。方能证会。作不净行。正违彼故)。乃至共畜生者(萨婆多论云。畜生于六道中是边鄙。故云下至畜生。既下至畜生。凡可淫处。一切尽结也)。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是比丘指犯罪者言)。不共住者。有二。同一羯磨。同一说戒。不得于是二事中住。是名不共住。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若缘有缺。罪结方便。一有欲心受乐。二堪行淫境。三要根全。四入过限。复有五因缘。而犯诸罪。一无知故(无所知识)。二放逸故(放荡纵逸不检三业)。三烦恼炽盛故(以贪嗔痴烦恼增盛不能制伏)。四不尊敬教故。五无惭愧故。以无惭愧故。不尊敬受持如来所制清净禁戒。或可五义相蹑而起。由无知故放逸。放逸故烦恼盛。烦恼盛故不尊敬教。不尊敬教故无惭愧也。

  善见云。若长老闻此不净行。慎勿惊怪。何以故。如来怜愍我辈。为结戒故。说此恶言。若不说者。云何得知波罗夷偷兰遮突吉罗。若法师为人讲听者。慎勿露齿笑。若有笑者驱出。何以故。佛怜愍众生。金口所说。汝等应生惭愧心而听。何以笑。

  定罪 此中犯者。三种行不净行。波罗夷。人。非人。畜生。

  复有五种。行不净行。波罗夷。人妇。童女。二形。黄门。男子。

  于三种妇。行不净行。波罗夷。人妇。非人妇。畜生妇。

  如是三种童女。

  三种二形。

  三种不能男。

  三种男子。

  犯人妇。三处波罗夷。大便道。小便道。及口。

  非人妇。畜生。妇人。童女。非人童女。畜生童女。人二形。非人二形。畜生二形。三处亦如是。

  人黄门二处行不净行。波罗夷。大便道。及口。

  非人黄门。畜生黄门。亦如是。

  人男。非人男。畜生男。亦如是。

  比丘有淫心。向人妇女大便道小便道及口。若初入。波罗夷。不入不犯。有隔有隔(谓男女二根俱有衣隔)。有隔无隔(谓女根有衣隔男根无衣隔)。无隔有隔(女根无衣隔男根有衣隔)。无隔无隔(男女二根俱无衣隔)波罗夷。乃至畜生亦如是。

  若比丘淫意向睡眠妇女。若死形未坏。大便道小便道。及口亦如是。

  若比丘为怨家。将至人妇女所。强持男根。令入三处。始入觉乐。入已乐。出时乐。波罗夷。于三时中。随有一时受乐。皆波罗夷。乃至男子亦如是。

  若怨家强捉比丘。大便道中行不净行。若初入时。入已出时。于三时中。随有一时受乐。皆波罗夷(僧祗律云。受乐者。如饥得食。如渴得饮。不受乐者。譬如好净之人。以种种死尸。系其颈上。又如破痈热铁烧身。不受乐者。亦复如是)。从道入道。从道入非道。从非道入道(从道入道者。谓二道合。或从小便道入。从大便道出。或从大便道入。小便道出。从道入非道者。始从大小便道入。从疮穴中出。谓疮穴与二道连合也。从非道入道者。先从疮穴而入。后从二道中出)。若齐限入。若尽入。若语。若不语。皆波罗夷(齐限者。谓作齐限不尽入也。语者告知也。不语者不告彼人知。如眠等人)。若比丘。方便求欲行不净行。成波罗夷。不成偷兰遮。

  若比丘教比丘行不净行。彼比丘若作教者。偷兰遮。若不作教者。突吉罗。

  比丘尼教比丘行不净行。若比丘作。尼偷兰遮。不作尼突吉罗。

  除比丘比丘尼。余众相教行不净行。作不作尽突吉罗(余众者小三众)。若死尸半坏行不净行。入便偷兰遮。

  若多分坏。

  若一切坏。偷兰遮。

  若骨间行不净行。偷兰遮。

  若穿地作孔。抟泥作孔。若君持口中犯。偷兰遮(谓作大小便道想行淫。偷兰遮。若不作道想。僧残)。若道作道想。波罗夷。

  道疑。波罗夷。

  道非道想。波罗夷。

  非道道想。偷兰遮。

  非道疑。偷兰遮。

  僧祗律云。若比丘以染污心。欲看女人。得越毗尼心悔(即责心突吉罗)。若眼见。若闻声。犯越毗尼罪。

  相触得。偷兰遮。乃至入如胡麻。波罗夷。

  若身大虽入不触其边者。得偷兰遮(谓身根大)。若女人裂为二分。就二分行淫者。偷兰遮。

  系令合行淫者。波罗夷。

  萨婆多论云。欲作重淫。若起还坐。轻偷兰遮。

  发足趣女人。未捉已还。及捉已失精。乃至共相呜抱。轻偷兰。

  男形垂入女形已来。未失精。亦轻偷兰。

  若失精。重偷兰。

  若男形触女形。及半珠已还不问失精不失精。尽重偷兰。

  若生女死女三处行淫。若坏堕虫食。于中行淫。俱得重偷兰。

  若生女死女非处行淫。腋下股间行淫。得重偷兰。

  若发足向死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二根。欲作重淫。得罪如前。

  发足向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欲作重淫。得罪同前。

  若先正为女人上出精而已。除三疮门。一切身分处精出。僧残。

  若先为摩捉呜抱而已。若摩若捉。尽僧残。

  若欲女人身上出精。手已摩捉。精未出。便止四人。偷兰。

  比丘尼波罗夷。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灭摈。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睡眠无所觉知。不受乐。一切无有淫意。不犯。

  第四分云。佛在舍卫国。有比丘住阿兰若处。昼日眠时。有取薪女人。于比丘上行淫已。去比丘不远而住。比丘觉已。见身不净污。念言。此女必于我身上行淫。生疑问佛。佛言。汝觉不。答言。我不觉。佛言。不犯。比丘不应如是处昼眠。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痴狂心乱。痛恼所缠。

  (善见律云。初者于行淫中之初。如须提那子。不犯波罗夷。余者犯)。

  (十诵律云。有五相名狂人。即痴狂也。亲里死尽故狂。财物失尽故狂。田业人民失尽故狂。或四大错乱故狂。或先世业报故狂。若虽有如是狂病。自知我是比丘作淫欲。得波罗夷)。

  (有五种因缘。令心散乱。为非人所打。故心散乱。或非人令心散乱。或非人食心精气。故心散乱。或四大错。故心散乱。或先世业报。故心散乱。若虽有如是散乱。自知是比丘作淫欲。犯波罗夷有五种病坏心。或风发故病坏心。或热发故病坏心。或冷发故病坏心。或三种俱发故病坏心。或时节气发故病坏心。虽有如是病坏心。若自觉是比丘作淫欲。得波罗夷。若不自知不犯 病坏心。即痛恼所缠)。

  (又云。若此颠狂。失本心故。见火而捉。如金无异。见粪而捉。如旃檀无异。如是颠狂犯戒无罪)。

  会详 楞严经云。若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淫。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淫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淫。必落魔道。上品魔王。中品魔民。下品魔女。又云。当观淫欲。犹如毒蛇。如见怨贼。先持声闻四弃八弃。执身不动。后行菩萨清净律仪。执心不起。禁戒成就。则于世间。永无相生相杀之业。又云。必使淫机身心俱断。断性亦无。于佛菩提。斯可希冀。

  梵网经云。持佛禁戒。作是愿言。宁以此身。投炽然猛火。大坑刀山。终不毁犯。三世诸佛经律与一切女人。作不净行。

  法苑珠林云。二种淫报。一妇不贞洁。谓因前世犯他妻妾。邪行秽污。故感今生妇不贞艮端洁也。二得不顺意眷属。谓因前世邪淫夺人所宠。令不如意。故感今生眷属常不顺意也。

  ○第二盗戒

  初总释。

  盗乃最为不良之事。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

  梵网经云。自盗。教人盗。方便盗。咒盗。乃至鬼神有主物。劫贼物。一切财物不得故盗等。此是性罪。然菩萨见机。得作戒本。经云。菩萨净戒律仪。善权方便。为利他故。于诸性罪。少分现行。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

  律摄云。此由痴故。因积畜事。畜积烦恼。制斯学处。

  二缘起处。

  尔时佛游罗阅城耆阇崛山中(言罗阅者。此云王舍域。大论云。昔有须陀摩王。精进持戒。常依实语。晨朝乘车。与诸婇女。入园游戏。出城门时。一婆罗门来乞财物。而语王言。王是大福德人。我身贫穷。当见愍念。赐我少多。王言。当相布施。须我出还。作此语已。入园澡浴嬉戏。时两翅王名曰鹿足空中飞来。捉王将去。至所住处。置九百九十九王中。须陀摩王言。我不畏死。自恨失信。我从生来。初不妄语。即语前事。鹿足王言。汝意欲尔。听汝还去。七日布施婆罗门讫。当便来还。若过七日。我有翅力。取汝不难。须陀摩王得还本国。恣意布施。立太子为王。大会人民。忏谢之言。我智不周。初治多不如法。当见忠恕。如我今日。身非己有。正尔还去。举国人民及诸亲戚叩头留之。愿王留意。慈荫此国。勿以鹿足鬼王为虑。当设铁舍奇兵。鹿足虽神。不畏之也。王言不得。而说偈言 实语第一戒 实语升天梯 实语为大人 妄语入地狱 我今守实语 宁弃身寿命 心无有悔恨 如是思惟已。即发去到鹿足所。鹿足喜言。汝是实语人。不失信。要一切人皆惜身命。汝从死得脱。还来赴信。汝是大人。今相放舍九百九十九王。亦布施汝。随意各还本国。由此千王共居。故名王舍。此城有三名。或言罗阅城。亦言摩竭提。亦言摩竭陀。此三义一名异。汉言王舍城。罗者言王。阅者言舍。故言王舍。又翻无害。从劫初以来。无刑害故。中印度境 善见律云。王舍城国邑人民有八亿万户。邑外属王舍城者。有八万聚落。国土纵广三百由旬 耆阇崛山者。耆者鹫鸟。崛者顶也。耆阇鸟食竟。还就山顶栖。故名耆阇崛山。又有一解。山顶名崛。形似鹫鸟。是故名耆阇崛山也)。

  三起缘人。

  时罗阅城中有比丘。字檀尼迦。陶师子(陶师者。即瓦师。此比丘是瓦师之子)。在闲静处。止一草屋。入邨乞食。后有取薪人。破其草屋持归。比丘乞食。还作是念。我今自有伎艺。宁可和泥作全成瓦屋。取薪牛粪烧之。屋成赤色如火。尔时世尊从耆阇崛山下。遥见此舍色赤如火。知而故问。诸比丘以此因缘。具白世尊。世尊以无数方便诃责。自今已去。不得作赤色全成瓦屋。作者突吉罗。时世尊敕诸比丘。汝等共集。相率速诣打破(善见律云。檀尼迦比丘作屋。自用物。作屋成。如来何故打破。答曰。所以破者。此屋不净故。是外道法。复有余义。无慈悲众生作此瓦屋。檀尼迦是瓦师家子。善能和泥。作屋窗牖扄。悉是泥作。唯户扇是木。取柴薪牛粪及草。以赤土污涂外。烧之熟已。赤如火。打之鸣唤。状如铃声。风吹窗牖。犹如乐音也)。檀尼迦见屋破已。时摩竭国王有守材人。与檀尼迦亲厚知识。乃语守材人。汝知王瓶沙。与我材木不。彼人言。若王与者。好恶多少。随意自取王所留要材。比丘辄斫截持去(梵语瓶沙。此翻模实。身模充实故。又翻形牢。亦云影坚。影谓形影。亦云影胜。又名频婆娑罗。此云颜色端正。皆取强壮姝好为义。其形长大。性行雄猛。常自躬为征战也)。时有一大臣。统知城事。至材坊见王所留要材斫截狼籍。问知其故。白王。檀尼迦比丘后往王所。王言。大德。应死。王自念言。何以少材而断出家人命。是所不应诃责已放去。诸臣不平。罗阅城中居士讥嫌。少欲比丘闻白佛。佛以此因缘。集比丘僧。知而故问。檀尼迦比丘。汝审尔不。答言实尔世尊以无数方便诃责。有一比丘。名曰迦楼。本是王大臣。善知世法(迦楼或作迦留。或作迦罗。秦言黑。此比丘是王瓶沙旧大臣。善知世法。故佛问之。然后随国法制戒)。去佛不远。在众中坐。世尊知而故问。王法不与取。几许物应死。比丘言。若取五钱。若直五钱物。应死。世尊告诸比丘。檀尼迦痴人(善见律云。因痴故掘土蹋泥。取火烧多。诸众生因此而死。故云痴人也)。多种有漏处。最初犯戒。自今已去。与诸比丘结戒。

  四所立戒相。

  若比丘。若在邨落。若闲静处。不与盗心取。随不与取法。若为王王大臣所捉。若杀。若缚。若驱出国。汝是贼。汝痴。汝无所知。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释义 邨者有四种。一者周匝垣墙。二者栅篱。三者篱墙不周。四者四周有屋(律摄云。聚落者。中有巷陌店肆。名之为聚。落者邨外之家。名之为落。故云聚落也)。闲静处者。邨外静地(僧祗云。空地者。垣墙院外。除聚落界。尽名空地。聚落界者。去篱不远。多人所行。踪迹到处。尽名聚落界 五分云。聚落外尽一箭道。有惭愧人。所便利处。是名聚落。所行处即界也)。不与者。他不舍。盗者。盗心取随。不与取法者。若五钱若五钱直(萨婆多云。于阎浮提。一切国法礼乐。以王舍城为正。王舍国法。盗五钱已上。入重罪中。佛依此法。盗至五钱。得波罗夷。如阎浮提内现有佛法处。限五钱得波罗夷罪。若国不用钱。准五钱成罪 善见律云。二十摩娑迦成一迦利沙槃。分一迦利沙槃。分为四分。一分是五摩娑迦。过去未来诸佛皆以一分。结波罗夷。一切诸佛不异结四波罗夷。不增不减。是故如来以一分。结第二波罗夷也。十诵云。一铜钱。直十六小钱)。王者。得自在。不属人(贯三才。主万物。无为化。世有道。恩民)。大臣者。种种大臣辅佐王。

  捉者(僧祗云。王使人执。或捉其手。及余身分。是名捉)。杀者(夺其命根)。缚者(僧祗律云。或以屋缚。或以城缚。或以材缚。或着锁绊。或着杻械。是名为缚)驱出国者(驱出聚落。驱出城。驱出国。是名驱出)。汝是贼。汝痴。汝无所知(此诃责之词 律摄云。汝是贼者。是总标痴。无所知等。是别释无明。是贼因正作业时。由痴无所知故。方便兴盗。无现行法怖。及未来怖。应知为盗因也。作如是盗者。正明盗业。不告主知。若强若窃。并名为盗)。

  犯缘 此戒具足五缘。方成本罪。若缘有缺。罪便开轻。一有盗心。二有主物。三有主想。四直五钱。五离本处。

  定罪 此中犯者。共有七十二句。今去复存单。合有十句。若自手取。若看取。若遣人取。非己物想取。非暂用取。非本意取(本字该同字。恐笔误耳)。他物他物想取。若离本处。有主有主想。取他护他护想取。波罗夷。

  处者。若地处。若地上处。若乘处。若担处。若虚空。若树上。若邨。若阿兰若处。若田。若处所。若舡。若水处。若私度关塞不输税。若取他寄信物。若水杨枝树果草木。无足二足四足多足众生。若同财业。若要。若伺候。若守护。若逻要道。是谓处。

  地处者。地中伏藏。未发出七宝。金银真珠。琉璃璧玉。砗磲码瑙。生像金银衣被。若复有余地中所须之物属主者。若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若牵挽取(言牵者连也。挽者引也。着地牵引而去。名牵挽取)。若埋藏。若举离本处。初离波罗夷。方便欲举而不举。偷兰遮(自下结罪皆同)。

  地上者。金银乃至所须之物属主。

  乘处者。乘有四种。象乘。马乘。车乘。步乘。若复有余乘。尽名为乘。乘上若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取乘从道至道。从道至非道。从非道至道。从坑中至岸上。从岸上至坑中。

  担处者。头担。肩担。背担。若抱。若复有余担。此诸担上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取担者。从道至道。乃至坑中。

  空处者。若风吹毳。若劫贝。若拘遮罗。若差罗波尼(此云灰水乃衣名也)。若刍摩。若麻。若绵。若钵耽岚婆(汉言绢)。若头头罗(此云细布)。若雁。若鹤。若孔雀。鹦鹉。鸜鹆。若复有余所须之物有主。

  上处者。若举物在树上。墙上。篱上。杙上。龙牙杙上。衣架上。绳床上。木床上。若大小褥上。枕上地敷上。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邨处者。邨有四种如上。若邨中有金银。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以机关攻击破村。若作水浇。或依亲厚强力。或以言辞辩说。诳惑而得。得者波罗夷。不得偷兰遮。

  若处者。邨外有主空地。彼空处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以方便坏他空地。若作水浇。或依亲厚强力。或以言辞辩说而得。

  田处者。稻田。麦田。甘蔗田。若复有余田。彼田中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方便坏他田。若作水浇。若依亲厚强力。或以言辞辩说。诳惑而得。

  处所者。若家处所。若市肆处。若果园。若菜园。若池。若庭前。若舍后。若复有余处。彼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船处者。小船。大船。壶船(以形似壶)。一木船(以大木刳空。以为船也)。舫船(即方船也)。橹船(橹即进船之器具。以为名)。龟形船。鳖形船(谓形似龟鳖也)。皮船(用皮为之)。浮瓠船(瓠即瓢也。又瓠者瓦器。并可浮物也)果船(亦以形为名也)。悬船(今时神庙中多以船悬。于梁上供神)。筏船(郭璞曰。木曰?。竹曰筏。编竹渡物也)。若复有余船上有金银七宝。乃至所须之物有主。

  若从此岸至彼岸。从彼岸至此岸。若顺流。若逆流。若沉着水中。若移着岸上。若解移处。

  水处者。若藏金银七宝衣被。沉着水中。若水獭。若鱼。若鳖。若失收摩罗(收字或作守字。善见律云。鳄鱼长二丈余。有四足似鼍。齿至利。禽鹿入水。啮腰即断。又翻杀子鱼。广州有之)。若优钵罗华(此云青莲华)。钵头摩华(此云红莲华)。拘物头华(此云地喜华。亦云拘某陀。此云黄莲华)。分陀利华(此云白莲华。睿师云。未敷名屈摩罗。将落时名迦摩罗。处中盛时名分陀利。体逐时迁名。随色变故。有三名也)。及余水中之物有主。

  若以方便坏他水处。直五钱波罗夷。减五钱偷兰遮。

  输税者。比丘无输税法。若白衣应输税物。比丘以盗心为他过物。若掷关外。若五钱。若过五钱。若埋藏举。若以辩辞言说诳惑。若以咒术过。

  取他寄信物者。持寄信物去。作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头上移着肩上。若从右手移着左手。从左手移着右手。若抱中。若着地。举离本处。

  水者。若大小瓮。及种。种水器。若众香水。若药水。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

  杨枝者。若一。若两。若众多。若一抱若一束。若一担。若香所熏。若药涂。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若牵挽。取离本处。

  园者。一切草木藂林华果有主。

  无足众生者。蛇鱼。及余无足众生。有主。

  二足众生者。人非人。鸟。及余二足众生有主。

  四足众生者象马馲驼驴鹿羊。及余四足众生有主。

  多足众生者。蜂。郁周隆伽(此虫身有多毛。而复多足。类似毛虫)。若百足。及余多足众生有主。以盗心取。直五钱。若过五钱。

  同财业者。同事业得财物。当共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

  共要者。共他作要。教言某时去。某时来。若穿墙取物。若道路劫取。若烧从彼得财物来。共以盗心取。直五钱。若过五钱。

  伺候者。我当往观彼邨。若城邑。若船渡处。若山谷。若人所居处。市肆处。作坊处。于彼所得物。一切共以盗心取。直五钱。若过五钱。

  守护者。从外得财物来。我当守护。若所得物一切共。若以盗心取。直五钱。若过五钱。

  看道者。我当看道。若有王者军来。若贼军来。若长者军来。当相告语。若有所得财物一切共。若以盗心取。直五钱。若过五钱。如上一切初离本处。波罗夷。方便欲举而不举。偷兰遮。

  方便求过五钱。得过五钱。

  得五钱。皆波罗夷。

  得减五钱。不得。皆偷兰遮。

  方便求五钱。得过五钱。得五钱。波罗夷。

  得减五钱。不得。偷兰遮。

  方便求减五钱。得过五钱。得五钱。波罗夷。

  得减五钱。偷兰遮。

  不得。突吉罗。

  教人方便求过五钱。得过五钱。得五钱。二俱波罗夷。

  得减五钱。不得。二俱偷兰遮。

  方便教人求五钱。得过五钱。得五钱。二俱波罗夷。

  得减五钱。不得。二俱偷兰遮。

  方便教人求减五钱。得过五钱。得五钱。取者波罗夷。教者偷兰遮。

  得减五钱。二俱偷兰遮。

  不得。二俱突吉罗。

  方便教人求五钱。若过五钱。受教者取异物。取者波罗夷。教者偷兰遮。

  方便教人求五钱。若过五钱。受教者异处取物。受教者波罗夷。教者偷兰遮。

  方便教人求五钱。若过五钱。受教者谓使取物。无盗心而取得五钱。若过五钱。教者波罗夷。受使者无犯。

  若教人取物。受教者谓教盗取。若取得直五钱。若过五钱。受教者波罗夷。教者无犯。

  有主有主想。不与取五钱。若过五钱。波罗夷。

  有主疑。偷兰遮。

  无主有主想。偷兰遮。

  无主疑。偷兰遮。

  有主有主想减五钱。偷兰遮。

  有主疑减五钱。突吉罗。

  无主有主想减五钱。

  无主疑减五钱。尽突吉罗。

  根本律云。起盗心兴方便。得恶作罪。触彼物。窣吐罗底也(即偷兰遮罪)。举离处满五钱。波罗市迦。

  不满者。得粗罪(亦偷兰罪)。若是畜生边物触彼物。恶作罪。举离处满五钱者。得粗罪。

  不满者。恶作罪。

  僧祇律云。有比丘多有衣钵。大畜弟子。彼诸弟子不修戒行作是念言。可往和尚阿阇黎房中盗诸衣钵。自己衣钵亦在师房中。便共作要汝得衣物者。与我共分。若我得者。亦共汝分。便入房中。就衣架上。捉和尚阿阇黎衣。徙就己衣。衣不离本架者。犯偷兰遮。

  若举师衣离架。着己衣中者。波罗夷。

  若师衣带衣角。若线缕未离衣架者。未波罗夷。

  一切离已。波罗夷。

  若彼和尚阿阇黎疑是弟子。或能偷我衣钵。便自藏衣钵。更着余处。其弟子便入暗中。误偷自己衣钵。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边满者。波罗夷(以先共要。凡所得物。一切共既误。盗己衣亦准分半。既不与分满五钱。波罗夷)。若比丘在道行。为贼所劫。或贼少比丘多。或贼藏物已。更往余处。是比丘若未作失想。还夺还取。无罪。

  若已作失想。还夺还取。便为贼复劫。贼满五钱。波罗夷。

  又或顺道去。渐近聚落。持物将分。比丘还从乞。得无罪。

  若以势力恐怖令还。无罪。

  若告聚落主。方便慰令还。无罪。

  若知令彼或杀或缚。则不应告。

  若比丘作摩摩帝(言摩摩帝者。或云毗呵罗莎弭。此云寺主)。塔无物。众僧有物。便作是念。天人所以供养众僧者。皆蒙佛恩供养佛者。便为供养众僧。即持僧物。修治塔者。此摩摩帝得波罗夷。

  若塔有物。众僧无物。便作是念。供养众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养众僧。摩摩帝用者。得波罗夷。

  若塔无物。僧有物。得如法贷。但分明疏记言。某时贷用某时得当还。

  若僧无物。塔有物。亦如是。

  若交代时。应僧中读疏。分明付授。若不读疏。越毗尼罪。

  若有二比丘共财应分。一比丘盗心。独取除自。分他分满。波罗夷。

  若同意取者。无罪。

  若作是念。我今用。后当偿还。无罪。

  第四分云。众多比丘遣一人。取他物。得五钱以上。共分虽各得减五钱。尽波罗夷(以各具盗心取他物。离本处时。满五钱故)。于彼处得直五钱物。到此处直减五钱。波罗夷(至此处虽得减五钱。初离本处时。已得波罗夷。唯取当时得罪耳)。于彼处得减五钱。物到此处。直过五钱。偷兰遮(至此处虽直过五钱。离本处时。减五钱故。又物主只失减五钱物。故得偷兰遮)。知前人以盗心。使我取物。先可之。后悔不往。突吉罗。

  欲盗他衣。错取己衣。偷兰遮。

  他盗取物。而夺取。彼盗者波罗夷。

  前后取满五钱者。波罗夷(此谓盗心相续)。若自受用。若令他损减。一切波罗夷(此谓贪嗔二盗)。

  律摄云。猎师逐鹿走入寺中。随伤不伤不还。无罪(谓慈护众生。非同盗故也)。若鹿被箭入寺便死。应还勿留。

  若与贼同心。示彼舍处。后时受分。随得招罪(问此与教他取。有何差别。倘不受分。岂无罪耶。答教他为我取。则决定得物之心。物离本处。即成本罪。此示彼舍处。不决生得物之心。虽贼劫去彼物时不结罪。待后受分时满五钱。方结本罪。虽不受分。亦结偷兰遮罪)。若后生悔。向彼物家。报遣防护。勿令失脱。设彼贼偷。皆得方便罪(亦偷兰遮)。后虽受分。亦窣吐罗。

  与贼同行欲为盗事。中路而退。但得恶作。

  同心作贼。为他守道。分物受分者。成犯。

  由怖为伴。无心共盗。彼虽偷得。苾刍非犯。

  若持自物。或是他物。作如是语。欲偷税。得越法罪。

  教偷税者。从异道去。得恶作罪。

  若作恶心。指他异道。冀免税直。得窣吐罗罪。

  若持他物。过彼税处。无心取分者。粗罪。

  未至税处。或取半分。或取全分。而未过税处。得窣吐罗(问此既得税直。已满五钱。何不得本罪。而结方便耶。答虽得税直。未过税处。恐后过税。而有阻隔。未作实得之心。先结方便。待过税已方结本罪)。若过税处数满。本罪。

  若持己物到于税处。使他越过。亦得本罪。

  实是己财。决心回与父母兄弟等。告掌税者。此非我物。不与汝税。或乘空去。或口含。或衣里。或避路。并得粗罪(问此亦仍同为他越税。云何不得本罪答为他过物。利必归己。故结本罪。今是己物决心回施。无利归己。罪结方便也)。若为父母及三宝事。持物过税处。应为税官种种说法。称赞三宝。说父母恩。彼不取直者。无犯。

  若犹索者。应与。

  盗事略有五种。一对面强取。二窃盗取。三调弄取。四恩寄取。五与更夺取。此之五事咸是盗收。

  有施物来知非己分。言我合得者。窣吐罗罪。

  若受其分。准数成犯。

  他不请食。辄去食者。得恶作罪。

  若兴方便。欲盗他财。触着之后。便从主乞。彼与得时。得前粗罪。

  初为贷借。后欲不还。决绝之时。便得本罪。

  若他寄物。先作盗心。得窣吐罗。后时移处。便得本罪。

  若先移处。后心决绝。亦得本罪。博奕偷子。迷惑取物。准数成犯。

  凡是赌物。皆得恶作。

  意偷彼物。而错偷此。既乖本心。但得粗罪。

  五分云。非同意人。辄作同意。取其衣食。突吉罗。

  善见云。若受人寄物。物主还取。答言。我不受汝寄。突吉罗。

  令物主狐疑。偷兰遮。

  主言我不得此物。波罗夷。

  若偷人取物。比丘以偷心夺取物。离偷人身分。若此人健又夺物去。比丘虽不得物。波罗夷。以决定得偷心。离本处故。

  若檀越施众僧果树。或拟衣服。或拟汤药。众僧不得分食。若以果树为四事。布施比丘。以盗心过分食。随直多少。结罪。

  若为作房舍。施众僧。回食得。偷兰遮。应还直。

  若为衣施应作衣。若饥俭时。众僧羯磨和合食用。无罪。

  以衣施作房舍。以房舍施作衣食。亦如是。

  寺中房舍多无人修治败坏。应留好者。余粗败得坏。卖为食用。为护住处故。

  十诵云。若水中浮物来。比丘以偷夺心取。选择时。偷兰遮。

  若捉留住。后水到前。或沉着水底。或举离水。直五钱以上。波罗夷。

  盗佛舍利。偷兰遮。

  若尊敬清净心取。无罪(尊敬者。谓见佛舍利。如见佛身。心生尊敬。清净心者。谓无盗心。以恭敬供养心取去。供养无罪)。

  盗经卷。随计直犯。

  盗塔寺中供养具。若有守护。随计直犯。

  夺神像物。偷兰遮。

  萨婆多云。若自盗他物。欲取五钱。五钱已上从始发足。步步轻偷兰。乃至选择取三钱已还。得轻偷兰。四钱成重偷兰。

  若取一钱乃至四钱亦尔。

  若遣使取他物。当教时。得轻偷兰。取五钱已上。离本处时。得重罪。

  若盗僧物五钱已上。得重偷兰。

  四钱已下。得轻偷兰。而报罪甚深。

  若舍属一主。物不异主。若不离地。未出家界。步步轻偷兰。

  若入女姊妹奴婢房中。得波罗夷。

  若入兄弟儿房中。得轻偷兰。

  若出主地相。亦波罗夷。

  比丘尼波罗夷。三小众突吉罗灭摈。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与想。取己有想。取粪扫想。暂取想。亲厚意想。一切无罪(第三分云。有七法。是亲友利益慈愍故。何等七难。与能与难。作能作难。忍能忍密事。相语不相发露。遭苦不舍。贫贱不轻 根本杂事云。凡是亲友可委寄人有其五种。一心相爱愍。二近为得意。三是所尊重。四久故通怀。五闻用己财心生欢喜)。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首楞严经云。若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偷。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偷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偷。必落邪道。上品精灵。中品妖魅。下品邪人。

  法苑珠林云。偷盗二报。一贫穷。谓因前。世盗他财物。令彼空乏。故感今生自亦贫穷也。二不得自在。谓因前世劫夺他财。而令他人不得自在。故感今生虽有财物。而属五家。不得自在受用也。

  毗尼关要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