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藏》第71卷No.2310
No. 2310
法相灯明记

  沙门安集本师义

  无上正法东流已来。所经岁数。假令自佛入灭壬申至弘仁六年。都合一千四百三十岁(一云。一千七百六十七岁)吾日本朝佛像流行。从广庭天皇十三年壬申至弘仁六年乙未岁。合二百六十八岁。其中间元兴·兴福二寺先德诤法相义。已迳年数于今未息。今勒二八条流行于后生。示其两途。
  内明十义   因明六义

  一内明十义者。
  一真俗二谛各有四重。且真四重中二空门及废诠门。但在圆成门不通余门(云云)(是余寺义)。
  阶寺义云。一切法皆有四重。其真第四重。是先三重之离言义也。非局真如。故二谛义引成唯识第七云。若依世俗说。离于心别有心所。即第二俗。事差别故。若依胜义。心所与心非离非即。即第二真。因果道理非即离故。又第七云。如前所说。识差别相依理世俗。即第二俗。非真胜义。真胜义中心言绝故。即第四真。又彼卷解。八识自体非定一异。即第三俗。对心言绝即第四真(云云)如弓削僧都二谛义广说。不违法苑林章所说(云云)。
  一佛果位四分相绿义中。余义云。各皆不作影(云云)。
  阶义云。从因位为所绿者近绿不作影。因不绿者作影像绿之。故唯识疏第八云。先所得者亲得。余新得者影得。或疏文云。余新得者影说。(是疑宗误流也)
  一遍计所执名为虚妄唯识。即演秘云。虚妄识之所取故云唯识。东抄所说同之。于此义中。余义云。随能执妄情之虚妄取。随能执心名为虚妄。唯识等(云云)。
  今阶义云。虚妄执心妄执有实能取心及实所取之境也。是实能取所取心境相对名虚妄唯识也(此义甚希。未流行之)。
  一能观唯识以别境慧为体。此义中。余义云。正取慧为观体。兼取定为能观体(云云)。此义取余师义。
  阶云。唯以慧为观体。非取定等。是大乘基本义也。广如义林章。或取章家之破余师文为正义者。末叶疏见也。
  一所绿绿者。重云绿者。或云。有体能生心名绿。相于心中现为所绿。配此二义重有绿绿字(云云)。
  阶云。重云绿者是四绿之一绿也。不配属二义。故观所绿论测师疏云。所绿绿者则四绿中是境界绿。故毗婆沙名境界绿。部执论名所了绿。杂心论但言绿绿。问。若尔何故观所绿论云有体能生心故名为绿。相于心中现名为所绿耶。答。是于所绿绿有二义也。不配绿绿二字。故测疏云。然释二义诸论不同。若依此论。相于心现名所绿。能生识故名绿。是则当此说带相及有体生识义。唯识第七卷于所虑所诧释所绿绿。
  一三类境义中。余云。唯于见分境立三类境。非自证分境(云云)。
  阶云。通于四分立三类境。
  一第六识绿过未五蕴时。心中相分。余云。无本质故名独影。从质种生。开质故名带质(云云)。
  阶云。能绿同种故名独影。熏成种子成本质。故名带质(云云)。
  一因位妙观平等二智。不绿未来圆镜成事熏成种子(云云)(是余义也)。
  阶云。因无漏二智绿圆镜成事。熏成种子成当本质也。故枢要云。绿过未五蕴熏成种子生本质故(云云)。
  一人执必带法执。是常徒义也。若尔第七恒相续人执。云何有法执耶。
  此义中阶云。不了为法执故。疏第五云。不了杌喻法执。迷人喻人执。疏云。人执必起人中事执。法执不了为执(云云)余义所流未明。
  一第七绿第八见为我时。心中相分。或云见质同种(云云)。
  阶云。别种生广如义灯演秘文。余义不用灯秘所记。夫师资相传也。而不依门徒所记。云何立本师义耶。

  因明六义。
  一掌珍论有为空量有有法一分不成过。于此义中。余云。唯于真性有有法不成过。或云。唯于有为之有空义有此过(云云)。
  阶云。于真性有为四字。有有法一分不成。故疏云。谓约我宗真性有为无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不极成过(云云)。既云真性有为无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不极成过。故知真性有为无为有一分过也。又灯云。如彼诸说。宗中无有法不极成过。以其真性不是有法。举此真性。意取有为以为有法故。以上是余师无有法过也。今谓是过。彼举真性。真性皆空无有为法。本意不取真性为有法。于真性中复不可言说。说何以为有法。故有法过。既云真性皆空无有为法。故知真性有为为一分过也。又唐朝新度唯识佥记云。理和尚说。言一分者。护法云。且义谛中非空不空。绿生有故非空。遍计所执无故非不空。于真性中离言绝相。不可言其空有。清辨云。胜义谛中一切皆空。即违护法一分不空之理。故言一分不成失。乃至引疏文谓约我宗等文云。即约护法真性之中非空不空。清辨不许护法胜义非空。故言一分不极成也。有抄复云。护法非空不空。彼清辨言。胜义皆空。望于不空故言一分不成(以上记文)从此记未来以前。既传一分义。况亦唐国有此传乎。其立者并诸师真性简别是不有法(云云)今敌者意。因明道理宗中简别。是不离法有法。既有法上置此简别。故入有法也。诸师云。真性不入有法。故无有法一分过。今既真性不入有法。云何有有法一分过。又新罗宾记云。真性有为四字皆是有法(云云)若真性不入有法。云何显有法一分过乎。为显他宗过而自宗既兴诤论。岂他宗立者不为笑耶。唯识比量真故亦准此也。
  一唯识比量因自许言。余云。共许自许。
  阶云。既云共许。云何亦云自许耶。故自许言独属立者。立自义故。又云。共许自许。两俱随一可双也。故义纂云。共量因置自许言。亦得成因。如唯识论乐大乘者许之言。亦云。问。因置自许言。何自因是今共解。且解云。据至极理。他宗故违因置自许。故得无过(云云)(广如松井僧都唯识比量记)。
  一唯识比量为小乘有法差别相违作不定过。自他共不定中何不定耶。或云。自他共中各异说也。
  阶云。因置自许言时。他不作有法差别相违。既不有法差别过故亦无不定。故不论自他共不定。故疏云。若因不言自许。因有随一。乃至云不真不定(云云)。
  一唯识比量简别真故者。四重真谛中何重真谛耶。或云。通四重真(云云)。
  阶云。真第二重也(广如松井僧都唯识比量记)。
  一问。唯识比量眼根为同喻取为异喻取耶。答。或云。是异喻取(云云)。
  阶云。是同喻取。问。何故同喻取耶。答。其彼同分根是异喻取。其同分根是同喻类也。非定离故。根因识果故非定离。顺憬师决定相违示所立不成过。是同喻取之证文。又文轨师云。眼根于立者是同喻。于敌者是异喻(云云)。
  一问。了宗智了因智之中。正取何为智了因耶。答。余云。取了因智为智了。不取了宗智(云云)。
  阶云。取了宗智正为智了。故义断云。望了宗边正取智了(云云)。

  以前十六条义。诤论如件。唯所恐心不贤良。解不写瓶。所闻缺漏乎。然不无受承。下和之伤。诚在斯乎。
  弘仁六年十月维摩会时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