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自业自得


  指自己须承受由自身行善恶业所造成的乐苦果报。又称自作自受。如《长阿含经》卷十九载阎罗王呵责地狱的有情云(大正1‧126c)︰“今汝受罪,非父母过,非兄弟过,亦非天帝过,亦非先祖,(中略)汝自为恶,汝今自受。”《正法念处经》卷七之偈云(大正17‧36b)︰“非异人作恶,异人受苦报。自业自得果,众生皆如是。”同书卷十七云(大正17‧98c)︰“汝于前世作众恶,此业今当还自受,自作自受不为他,若他所作非己报。”《无量寿经》卷下亦云(大正12‧274c)︰“人在世间爱欲之中,独生独死,独去独来,当行至趣苦乐之地,身自当之,无有代者。”皆是其意。
  自业自得若依三世因果的法则而言,系佛法中不灭之真理,但若依回向等法观之,佛法仍亦有“他作自受”之引申义在。《大乘义章》卷九云(大正44‧637a)︰
  “佛法虽无自业他人受果,亦无他业自己受报,非无彼此互相助缘。以相助故,得以己善回施于彼。以回向故,于未来世常能不舍,利益众生,助令修善,故须回向。又复回向即是己家能化之因。回向力故,未来世中众生见者敬顺受法,即是己家能化之果。良以佛法自作自受故,须回向以成己家能化之因,使未来世成就己家能化之果,堪能益物。”
  [参考资料] 《观经玄义分传通记》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