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有主物


  指有一定所有主之财物。为“无主物”之对称。此有三宝物及别类物二种,分述如次︰
  (一)三宝物︰指佛物、法物、僧物。{1}佛物,指佛像、舍利、佛之衣钵、佛堂帐座、七宝幡盖及佛塔之物等。{2}法物,指经论、秘方、受用法之轴帙、箱巾及函帕等。{3}僧物则有广狭之分。广义者,指十方常住僧物、十方现前僧物;狭义者,指众僧物及别人物。其中,十方常住僧物指常住于寺家之谷麦、果子等,其体通十方,不可分用。十方现前僧物指僧所得之施物,及未作法之亡比丘遗物。众僧物指作法完毕之死亡比丘遗物,及施与现在僧之物。别人物指某一比丘之物,及已被分与之物。
  (二)别类物︰即有守护主之财物,如贼之施物、夺贼物之物、盗施物者、官物、狂人物、畜物、神物、鬼物、天物等。
  [参考资料] 《四分律》卷一;《摩诃僧祇律》卷三;《梵网经》卷下;《梵网经疏》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