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寺院法度
指日本江户幕府对各宗寺院所发布的一连串法令。即自庆长六年(1601)的高野山法度开始,至元和二年(1616)为止,计颁布四十六条统制寺院、僧侣的法令。
江户时代初期的佛教界,由于庄园制的崩坏,及织丰政权的军事弹压等,寺院内或寺院间的秩序皆极混乱。有关寺院的迹职、本末争论,或寺领、坊舍、什器等寺院财政之支配权的争论等,频频发生。此等问题寺院无法自己解决,于是乃向幕府提出诉讼。幕府根据裁定的结果,以及为再建寺院秩序,而连续发布了上列四十六条法令。由此,幕府亦确定其对寺院的支配权。
此时期的寺院法度,大多是直接下达各宗派本山或个别寺院,如比睿山、园城寺、东寺、醍醐寺、石山寺、兴福寺、长谷寺、智积院等。但亦有以宗派为对象者,如关东天台宗法度、净土宗西山派法度等。其内容要点,主要有宗学奖励、本寺末寺关系的确定、僧侣阶位及寺格的确立、禁止坊舍寺领买卖或建立私寺等事。
元和二年之后,寺院法度亦曾陆续颁布。如宽文五年(1665)的诸宗寺院法度,系从元和年间个别性法令,进而至于有关全宗派共通的法令。其重点在于禁止异义及党徒,并期许各宗派自己维持教团秩序。其次,贞享四年(1687)又出诸寺院条目。此法度系以向来的天主教、不受不施派、三鸟派、悲田派为邪宗门,重点在“宗门改”。又强调王法为本。享保七年(1722)又颁布诸宗条目(诸宗僧侣法度)。此系反映享保改革,而详细规定僧侣及寺院生活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