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免丁钱
南宋时代僧道所须缴纳的免役税。又称清闲钱。《佛祖统纪》卷四十七绍兴十五年(1145)条云(大正49‧425c)︰
“敕天下僧道始令纳丁钱,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谓之清闲钱。年六十已上及残疾者听免纳。道法师致书于省部曰︰大法东播千有余岁,其间污隆随时,暂厄终奋,特未有如今日抑沮卑下甚也。自绍兴中年,僧道征免丁钱,大者十千,下至一千三百。”
唐代已来,僧侣及道士本是免租免役。但至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朝廷认为一般官民都要负担身丁钱,不能唯独僧道免纳。于是对僧道课免丁钱,以作为国家的新财源。其税赋规定,律僧一年纳五贯,禅僧及道士各二贯。住持、长老、法师、紫衣、知事等依次增加,而以十五贯为最高限额。
[参考资料] 《佛祖历代通载》卷二十;《宋会要稿》卷六十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三;《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五;《敕修百丈清规》卷一〈圣节〉;《禅林象器笺》〈钱财门〉;冢本善隆《中国近代佛教史の诸问题》;《桑原博士还历祝贺东洋史论丛》。